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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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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了(le),我心中的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起(yìqǐ)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(yīnwèi)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纠纷还要(háiyào)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11月,何女士(nǚshì)的父亲老何(lǎohé)因病去世(qùshì),留下房屋三套、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期间(qījiān)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(shí)口头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(yóu)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、母亲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各继承10万元现金。老何去世后(hòu),何女士主张按(àn)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(yízhǔ)录音内容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人在场,没有其他见证人,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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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(wèi),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、第1140条规定,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(yízhǔ),应当有两个(liǎnggè)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在交代遗嘱时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(gùgāi)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,无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婚前个人所有(gèrénsuǒyǒu)已办理产权(chǎnquán)的房屋(fángwū)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(dé)三分之一份额;未办理产权登记(dēngjì)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各一套,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仍有争议,可另行提起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账户(zhànghù)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。

“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,为什么(wèishénme)不能按他的意愿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(shēngxiào)后,何女士不服(bùfú),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了老何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(shēngqián)意愿,且对(duì)老何的遗产范围认定不当,未依法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(sǔnhài)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,何女士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的(de)(de)婚前(hūnqián)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遗产、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遗产分割以及录音证据(zhèngjù)的法律效力三个争议点进行审查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危急情形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适用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(dì)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(yuánshěn)对案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未作处理并无不当。同时,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和(hé)公积金余额分出夫妻(fūqī)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(píngfēn)给三名继承人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(nián)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(fāchū)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(cǎinà)了检察机关的监督(jiāndū)意见,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(jí)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。

然而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对房产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,均要求(yāoqiú)对案涉三处争议房产进行分割(fēngē)。为了实质性(shízhìxìng)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(yíchǎn)逐一进行梳理计算,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继承人预期的基础上提出方案;联合法院多次采取“背对背沟通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召开调解会,向(xiàng)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(chéng)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老何已办理产权(chǎnquán)的房屋由何女士继承,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、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(yúé)的分配以法院再审裁定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(zhèqǐ)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(le)句号(jùhào)。

以形式要件保护遗嘱的真实性(zhēnshíxìng)

相较于书面遗嘱(yízhǔ)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,录音(lùyīn)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,可以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(jìchéngrén)表达意愿(yìyuàn)。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(yǐshàng)见证(jiànzhèng)人(jiànzhèngrén)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(běnàn)中,老何虽留有录音遗嘱,但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(yàojiàn)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(de)规定,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订立遗嘱的(de)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被继承人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(zhēnshíxìng)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(cáichǎn)的继承中真正(zhēnzhèng)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嘉琳(héjiālín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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