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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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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(hémǒu)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(bànàn)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(fāxiàn)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(rǎnhēi)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(bāngmáng)”担保。
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(zhǎodào)自己的(de)高中同学何某和(hé)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(xìnyòngshè)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(běnxī),何某(hémǒu)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(gōngzī)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(guò)羊场(yángchǎng)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
2021年12月(yuè)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(liángmǒu)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(jǐnchà)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(chéngrèn)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(duìyú)借款(jièkuǎn)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(zàishěn)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(liáng)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(yǐ)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12月,何某(hémǒu)、牛某向(xiàng)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(bǎozhèng)人是否知情等争议(zhēngyì)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(zhōng)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(yòngtú)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(yǎngyáng)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(yǔ)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(wúlùnshì)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(jūn)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向该县法院(fǎyuàn)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(bùyǔ)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(zhèngjù)(zhèngjù)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(rènwéi),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5月,庆阳市检察院决定(juédìng)对(duì)本案跟进监督向(xiàng)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(lǐyóu)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(bāngzhù)下,何某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(dàn)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(le)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日报(rìbào)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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